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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意看了一则新闻,竟被吓得心惊肉跳:“飞车抢劫,当场击毙”。很平静的表述,却让人怎么也平静不下来。试想,繁华的大都市车水马龙,突然枪响,摩托车应声栽倒,一片血泊。此情此情,在提倡和谐的今天,让观者作何感想?倘若误伤无辜呢?
不敢细想,且听警方的解释:“这样的标语就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。”难道,我们的执法部门真的就这么脆弱,宣传手段真的就这么贫乏,要用恐吓来预防犯罪?
疑惑之余,翻翻记事本。2005年3月8日,深圳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“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”和“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、破获案件的,奖励500元”的横幅;
2006年6月,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“飞车抢夺者,拒捕当场击毙”的横幅,并出现在长沙市内每条主要街道。
这次倒好,干脆把“拘捕”两个字也扔了,管你反抗不反抗,只要作案,就击毙,何等气魄!听听当地民警的得意之辞:“自从打出标语,荥阳再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。”可以想象,如果这回真的奏效,这样的条幅又会成为执法部门的“万能公式”到处引用了。假设这是出戏剧的话,试着给当地公安配个台词:小飞贼们,小打小闹的就放你一马,要是没完没了太猖狂,俺崩了你!
台词一出口,心里还是不禁想问,就没有更好的预防手段了么?或许有人会说,警察开枪于法可依。的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规定,警察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,警察可以果断开枪。然而,《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》规定,警察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,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,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,应当立即停止射击。众所周知,“开枪”跟“击毙”是两码事,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对犯罪分子可以“当场击毙”,而只是说可以“开枪射击”。开枪只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,并不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,立即剥夺劫犯的生命权。再说,飞车贼一般都是在人群密集、交通要道作案,开枪伤及无辜的可能性极大,造成的负面影响恐怕要比抢劫本身更严重;况且大多只是抢夺,并未构成抢劫,是否开枪都该好好斟酌。
或许也有人会说,这样的标语仅仅是震慑罪犯而已,开不开枪另当别论。那么,飞车贼会不会觉得公安部门执法水平不够空喊口号而愈发猖狂?我们不得而知。
只是期盼,执法部门拿出一套合理可行的方案打击飞车抢劫的嚣张气焰,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而不是打条标语看效果。如此损害政府形象,破坏社会和谐,又不足以震慑罪犯的标语,还是不挂的好。 |